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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泉”状告两公司 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202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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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余杭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开审理了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江苏仁禛公司、湖州泉欣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
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是“张小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以专业化生产各类刀剪产品著称。“张小泉”品牌自创立以来,经过广泛、持续的宣传,同时因其产品质量精良,在消费者中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张小泉”商标也被中国工商总局评为驰名商标,被国家商务部认定为第一批“中华老字号”。
原告起诉称,被告江苏仁禛公司在某电商平台上开设名为“张小泉剪刀销售批发”的网店,导航栏上以“张小泉剪刀系列”“张小泉刀具系列”标注,网店中陈列的刀剪产品均以“张小泉”作为关键词,而事实上,其销售的产品除了原告的产品外,还有其他品牌的产品,明显具有攀附“张小泉”品牌声誉的故意。同时,原告公证购买了被告江苏仁禛公司店铺中的一款产品,发现产品上标注了“杭州张小泉剪刀店有限公司监制”字样,并标注了被告湖州泉欣公司的公司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请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0万元。
被告湖州泉欣公司抗辩称,杭州张小泉剪刀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小泉剪刀店)是杭州一家老字号的剪刀销售商店,主要销售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同时销售其他品牌的产品,是独立的法人主体。湖州泉欣公司是张小泉剪刀店“大井记”品牌的供货单位,一直为其生产、供应各类优质剪刀。为了提高知名度,2017年1月,泉欣公司与张小泉剪刀店签署了《企业名称字号使用许可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张小泉剪刀店许可湖州泉欣公司在其生产的“泉欣”剪刀的外包装上印制“杭州张小泉剪刀店有限公司监制”的字样,许可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1日。双方的协议合法有效,故湖州泉欣公司在其生产并销售的“泉欣”剪刀商品外包装上使用“杭州张小泉剪刀店有限公司监制”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