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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把握商标侵权行为认定

202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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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商标侵权行为形式多样,危害极大且屡禁不止。在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中准确界定商标行为的合法性和违法性,不仅涉及保护商标知识产权的问题,同时也涉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问题。

从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设计来看,商标权显现出“行”(专用权)与“禁”(禁用权)的不一致。在“行”的方面,《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注册商标权利的效力仅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但在“禁”的方面,《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了商标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近似的商标。这样的规定就造成了商标侵权行为认定的任务十分复杂和艰巨。笔者根据工作实践,就如何在法律的框架内准确地把握商标侵权行为认定的要素、种类和过程作一点探讨。
商标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因此,认定商标侵权行为首先要考虑四个基本的行为要素,这是确认侵权行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根据。同时,还应充分注意到商标侵权行为自身的特殊性,即侵权次数、案值大小和危害程度等情况,这是裁量行政处罚尺度的依据。
一是有违法行为存在。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即发生了行为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商标正常使用原则,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妨碍商标注册人行使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违法行为的存在是侵权行为构成的前提条件。
二是有损害事实发生。损害事实在商标侵权行为中是一个具有特殊性的条件。至于损害事实,可以是物质损害,也可以是非物质损害。物质损害是指造成商标权利人在经济利益上的减少、消灭;非物质损害是因侵犯商标专用权而致使权利人的商品信誉、企业形象被损毁、贬低。对物质损害的认定应由被侵权人举证,对非物质损害的认定,无法进行严格的举证判断,因此无需举证,只要存在侵权行为,就可认定有非物质损害。
三是有主观过错因素。2014年修订执行的《商标法》将原法第三十八条第( 二) 项“销售明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明知”删除,即取消了认定此行为侵权的主观构成要件,确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无论侵权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承担法律责任。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责任人的过错,而是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侵权行为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的责任。
四是有因果关系构成。损害事实不同,形成的因果关系也不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则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形成了因果关系。例如:销售假冒名牌的酒,质量很差,消费者饮用后,会误认为某种名牌酒的质量下降了,这就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因为其他原因所致,则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
在查处涉嫌商标侵权案件时,只有当上述四个行为要素同时具备时,才能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