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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竞业限制,员工被判赔偿公司20万元

202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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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选择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随之而来的是竞业限制类纠纷显著增多。近日,无锡滨湖法院审理了一起竞业限制纠纷案,判决员工周某违反竞业限制,支付公司违约金20万元。
2016年8月8日,周某入职浙江一家科技公司,从事技术支持工程师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至2019年8月7日。
工作期间,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和《竞业限制协议》以及《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其中《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周某在公司任职期间,非经书面许可,不得在全世界范围内自营竞争业务或为公司的竞争对手提供任何服务或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担任股东、隐名股东、合伙人、隐名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公司支付周某竞业限制补偿费,以周某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的30%按月给予经济补偿金,计算补偿金的前述标准工资不含奖金、津贴、加班工资、提成、期权、非货币收入等,公司将代扣代缴周某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
《竞业限制协议》还约定,如周某违反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公司有权要求周某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外,还有权要求周某一次性支付100万元违约金。《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约定:周某在公司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者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知识产权均由公司享有;如周某违反保密协议,应一次性支付X公司违约金100万元。
2017年6月23日离职后的周某进入新公司工作,大量泄露在公司工作时获得的技术秘密,违反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作为技术人员,与马某等人的集体离职给公司业务、经营造成了巨大损失,对企业而言可以说是毁灭性的打击。但周某毕竟是一名靠技术吃饭的劳动者,其工资收入有限。综合各方面因素本院认定公司与周某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当实际减少。法院酌情认定周某应支付X公司违约金为20万元。
综上,法院判决周某支付原告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20万元、返还2017年6月、7月竞业限制补偿金4800元;同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