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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财产被一方擅自处置,另一方如何救济?

202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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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作为债务人的另案民间借贷纠纷判决生效后,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查封了夫妻双方共有的房产,夫妻另一方如何救济自己的权益?


  生活中,很多时候两口子领证结婚后购置房屋,房屋仅仅登记其中一方姓名,并不是说这样做不好,而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因为房产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登记具有公示效力,登记为权利人的一方有可能在不经过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处置该项财产,进而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第三人也因登记的公示效力而善意取得该项财产,夫妻双方的共同共有关系一般情况下也无法对抗第三人的善意取得。


  那么作为受损害方,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呢?


  一、所有权确认之诉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由于当时只登记在一方名下,此时另一方可到法院起诉确认自己亦为房屋所有权人。


  二、异议登记


  若时间比较急,可以进行异议登记,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登记人在该期间想进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或者其他事项,那么不动产登记机构会以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应当予以办理,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三、析产诉讼或者请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另一方可以以发生法律效力裁定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申请人出具异议登记证明。


  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八十四条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应当予以办理,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九十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