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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假药保健品披上一层真包装,是否能以假乱真?

202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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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打假公司报道:社会进步,人们的日子也越过越好,身心都得到享受了,自然而然高寿的人也就越来越多了,我国人口也就步入老龄化的时代。而一些不法商家从中窥见谋取暴利的商机,他们生产大量的假药保健品,为其披上一层真包装,进而欺骗消费者购买。
重庆市北碚区周阿婆的老伴身体一直不好。今年年初, 周阿婆听邻居说, 有一种保健品 很好用,就花 3000余元买了,但是老伴服用一个多月,什么效果也没有。周阿婆没想到, 这种保健品是假的。
今年3月27日,重庆市公安局打假总队、北碚公安分局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与福建、云南、广西、四川等地警方同时行动,打掉一个制造、销售假冒保健品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40名,捣毁制售窝点28处,总涉案金额达 1.07亿元。
保健品“治百病”
77岁的周阿婆告诉记者,她找到一家保健品专营店了解情况,并应店方要求留下联系方式。随后专营店打电话邀请她参加“免费讲座”。就这样,她和其他老年人听了3天讲座。活动结束后,她没禁住“忽悠”,买了3000余元保健品。
据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分局经侦支队民警肖潇介绍,去年11月,北碚公安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发现一个长期在重庆向全国各地销售假冒保健品的犯罪团伙。
经调查,警方发现李某等人在全国多地专门选定中老年人群体,通过开讲座、做实验,宣称自己销售的保健品能包治百病, 进而向中老年人推销号称具有增强抵抗力、降血压等效用的保健品。李某等人将这些假冒保健品, 以高出进价几十倍甚至百倍的价格售给中老年人牟取暴利。而进一步的调查更令肖潇震惊, 这些保健品的包装是安徽某药业有限公司授权南京某生 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时所使用的正规包装,但其中的“药粒”却并非该药业公司生产。
“ 我们发现福建厦门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系制售假冒保健品的幕后黑手。”肖潇说, 专案组立即派员前往厦门,摸清了张某从河南、浙江等地购买药片、药丸等原材料,在厦门设立制假窝点,雇用工人进行包装,通过李某等经销商将假冒产品卖向全国各地的犯罪网络。指着行动中收缴的另一种假保健品, 肖潇说 :“这种假胶囊每盒进价也就50元, 卖给中老年人时竟达到每盒5800元。 ”
精心包装获信任
此案一个主要特点就是针对中老年人。事实上, 套取老年人信息推销假冒保健食品,已成为一些犯罪分子的惯用手法。李某从厦门购得假药粒后,通过开办讲座直接“忽悠”消费者,或通过中间商直接销售。肖潇给这些中间商起了个形象的代号 ——“地产商”。
“地产商往往是在当地保健品行业中有一定名气和人脉的人。”肖潇告诉记者, 这些“地 产商”在某个地域、某个地方从事保健品生意时间较长,掌握大量个人信息。
“很多老年人身患慢性疾病, 难以根治, 容易病急乱投医。 骗子正是利用他们这种心理, 将一些假冒保健品宣传成神丹妙药。”北碚公安分局经侦支队支队长王建军一语道破玄机。 加之很多老年人独居家中、内心孤独,推销人员采用 “喊爸妈”、参加免费讲座等形式,获取老年人好感,再以所谓专家、名医为幌,故意夸大或捏造病情, “ 忽悠 ”他们购买假保健品
肖潇说,李某就把自己包装成“慈善大师”、“风水大师 ” ,以此骗取中老年人信任。比如说自己给中央领导讲过课, 他的同伙会现场播放一些视频短片和一些图片, 让参会者产生很强的信任感。有时,李某也会找来一两个“托儿” ,上台讲自己服用李某推荐的保健品恢复康的“故事”。
在各种光环照耀下, 特别是在一种极为特殊的氛围下, 中老年人很容易产生信任感。据 办案人员介绍, 李某一案被骗中老年人, 不仅包括退休工人, 还包括一些退休干部和大学教 师。
保健品市场太乱
目前, 保健品市场乱象频出,通过“忽悠”老年人过度购买牟取暴利,更是成了一些无良 保健品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惯用伎俩。
“据我们了解,以开讲座名义销售保健品在全国已十分普遍。这些“讲师 ”和销售团伙都 有或多或少的联系。”王建军告诉记者,李某通过“地产商 ”临时租用当地较为高档的宾馆作为授课地点,参会人数也从几百人到上千人不等。
记者了解到,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极易耽误老年人病情。一些保健食品内容“变异” ,随意添加化学成分、药物成分,也会对人体造成危害。
“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针对的是特定人群, 目前保健食品销售人员多数不具备专业素质, 对消费者身体健康状况、疾病产生原因等并不了解, 单纯以销售产品为目的, 极易对消费者 身体带来潜在危害。”王建军坦言。他说,这些所谓的保健品,或违法宣扬疗效,或定价畸高,或质量无法保证,或干脆就 是“三无产品  ,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同时他也提醒中老年人,不要轻信所谓“大师”、“专家”,要对自己的身体有正确认识,定期检查身体,以免上当受骗。
总结以上,可以明确得出假药保健品披上真包装,也无法改变其本质。所以针对假药保健品,相关部门应加大打击力度!行业,相关的作品转来转去,符合行业管理,并没有明确的限制。从促进信息传播,实现公众自由获取多类信息的角度,微信的互转是必要的,也符合微信作为移动互联网时代私人之间基本信息传递工具的本质。微信本质上是私人通信工具,通过微信渠道传播作品不会实质上损害权利人的正当利益。一些微信公众号即便向公众进行推送服务,但是也只是限定那些愿意接受其信息的少数人和粉丝。从某种意义上,微信公众号并不具备大众传媒那样的社会传播和影响力,因此对于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有限。“粉丝”的出现不是因为作品的影响力,相反,不同微信公众号的传播,反而提升了作品的影响力。
建立综合性的微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实践中,微信作为信息传递工具,很少有公众愿意为微信上的信息付费,很多微信公众号自己不从事创作,只是从另外一个公众号上转载他人的文章,而该公众号上也没有注明不能转载,微信公众号侵犯著作权的情况较为严重。从著作权人的角度,维权成本过高、维权难度较大的问题也客观存在。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有必要建立综合性的微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体制。不断创新著作权制度规则,更好调整微信平台上的传播者、使用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随着时代的发展,微信公众号和普通微信号所产生的影响力会越来越大,在没有出现新的文化消费技术之前,这两种传播平台都将对作品的利用方式产生巨大影响。传统著作权法中,普通微信号在朋友圈进行作品传播,似乎不具有“公开”属性,不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当这种传播方式已经对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是,也有必要将其纳入法律的调整。所以建议将普通微信号传播作品的行为也认定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但是考虑到著作权人并不反对在微信私人账号之间的传播,所以在权利人未明确反对的情况下,认定为构成默示许可,也就是不需要征得权利人同意,也不需要支付报酬。但是如果著作权人在作品发表时明确禁止在微信私人账号传播,则不得进行传播。
由以上所述可知,针对微信公众号侵犯著作权,政府与网络监管者都必须落实治理行动,才能更好的解决此类问题的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