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 上海君无忧私家侦探公司 官方网站!

24h咨询热线:

165-0623-8088

当前位置:首页>> 新闻中心

商标侵权中如何认定类似商品

2022-10-25
198次
据打假公司报道:类似商品的认定应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是否相同或基本相同,但也应考虑诉争商标的具体情况,判定两商标的共存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
原告LJ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了“LJ”商标,商标注册涉及到多个商品类别,并于1996年在上海设立LJ建材公司,LJ建材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使用涉案商标作为字号进行经营、宣传,在业内具有广泛影响。
2011年,原告LJ公司发现被告MD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轻钢龙骨建材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原告LJ公司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字样,同时也与原告的“LJ”字号完全相同,并且其侵权商品的包装也与原告商品包装图案极为相似。除外,被告MD公司还在其互联网网站上的标题等显著位置,以及产品介绍上都标注了“LJ”字样,其在广告、产品价格单、名片上均突出使用“LJ”字样。
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轻钢龙骨与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石膏板等非金属材料有密切联系,构成类似商品,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所销售的轻钢龙骨与原告的商品是否构成类似商品。
关于该焦点,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轻钢龙骨与原告注册商标“LJ”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同类商品,但基于查明的案件事实,轻钢龙骨与石膏板是现代装饰各种吊顶、隔墙等通常配合使用的装饰基础材料,两者有着极为密切的特定关系。并且轻钢龙骨与石膏板的消费群体相同,销售渠道和使用方式也均是相同。因此,两者构成类似商品。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邱戈龙、林娇韵律师认为: 依据司法解释,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由此可知,认定两个商品是否类似,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1、参考《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但这是商标申请注册时对商品分类的依据,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只能作为判断类似商品的参考,不能作为商标侵权案件中类似商品判断的依据。
2、从商品的功能、用途上,进行竞争商品、关联商品和无关商品的归类分析。分析两种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是否具有替代功能、是否需要关联使用,但最终取决于相关公众是否一般认为两商品是否存在特定关系。
3、混淆原则。由于商标的首要功能就是识别商品,而混淆来源使相关公众误认,实质损害了商标的识别性,损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据此,判断商品是否类似,应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综合两种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诸因素进行判断。如果导致相关公众对相关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产生误导相关公众的后果,应当认定为类似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