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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德兴邦商标案看侵害商标权

202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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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德兴邦文化有限公司在第41类图书出版等服务上注册了“大德兴邦”商标。2015年3月,中共党史出版社出版发行了图书《大德兴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知与行》第1版,其主要内容为有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图书封面中书名为两列纵排,一列为黑色毛笔字体“大德兴邦”,一列为红色稍小的宋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知与行”,并标明“中共党史出版社”出版社名称及社徽。北京大德兴邦文化有限公司主张中共党史出版社的上述行为侵害商标专用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2017年8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108民初31817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北京大德兴邦文化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北京大德兴邦文化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受理此案,并于2018年1月10日开庭审理。2018年1月1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民终2106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商标最核心的功能在于区分不同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商标往往承载着企业的商誉和质量,凝聚了企业经营过程中在相关市场积累的口碑,能够显著影响消费者的选择,这正是商标的价值所在。如果其他市场主体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则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对商标权利人的商誉造成侵害,属于法律禁止的商标侵权行为。故认定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是被诉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是否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如果属于对注册商标的描述性使用或者自然词义上的使用,而不被相关公众认作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则无法产生混淆误认,也就谈不上侵害商标权。本案中,主要争议焦点即在于判断被诉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还是自然词义的使用。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关于 “大德兴邦”的含义与涉案图书的联系。在书名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认定,存在诸多需要考虑的因素,如涉案图书的书名之含义与注册商标之间是否具有直接联系、联系的紧密程度、书名的可代替程度等。特别是在注册商标本身显著性不强时,还需要考察注册商标是否通过使用而弥补了商标本身显著性的不足,进而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强化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本案中, “大德兴邦”一词本身并不属于臆造词,而存在具体、明确的含义,一般可理解为“高尚的道德能使国家繁荣昌盛”,其作为注册商标本身显著性不强。北京大德兴邦文化有限公司举办的一系列“大德兴邦”青少年道德教育活动,并不属于在“图书出版”服务上的使用,故涉案商标尚未在“图书出版”服务上通过使用而使得相关公众对涉案商标形成认知,进而增强其显著性。虽然中共党史出版社在涉案图书的书名上使用了“大德兴邦”一词,但该涉案图书的书名还包括另一部分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知与行”,且涉案图书的内容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章或事例,与书名“大德兴邦”存在直接的内在联系。故综合来看,涉案图书在书名中使用“大德兴邦”系对图书内容、编纂目的的说明性指示,属于对“大德兴邦”自然词义的使用。
其次,关于涉案图书在书名中使用“大德兴邦”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图书出版行业不同于其他普通服务行业,读者判断图书出版的不同来源主要基于出版社的名称。在这种情形下,在图书书名中出现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时,对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应当审慎判断。涉案图书的主标题为“大德兴邦”,副标题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知与行”,两者与该书的主要内容、内涵均一致,读者看到书名“大德兴邦”时会理解为对图书主题及内容的概括,而并不会将其理解为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亦不会误认为该书的出版商系“大德兴邦”商标的注册人,综合以上分析,涉案图书使用大德兴邦一词属于自然词义上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
最后,关于北京大德兴邦文化有限公司主张涉案行为对其出版计划造成的影响。北京大德兴邦文化有限公司主张,因为中共党史出版社出版了涉案图书造成其他出版商不愿出版北京大德兴邦文化有限公司的同名图书,造成其重大经济损失,故中共党史出版社应当赔偿其损失。事实上,其他出版商是否应当为北京大德兴邦文化有限公司出版同名图书,可以通过双方的出版协议或者行业交易惯例予以约束,其他出版商可以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做出符合其经济利益的选择,至于其是否考虑中共党史出版社有更强的公信力而决定与之合作,并不是认定构成商标侵权的事实依据。北京大德兴邦文化有限公司还主张其开展16岁公民的教育活动,目的是出版一本 “大德兴邦”作为主标题书名的图书,并一再强调“大德兴邦”四个字是其原创,故中共党史出版社使用“大德兴邦”作为书名的行为构成侵权。但是否涉嫌抄袭使用原创词汇属于著作权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而本案系北京大德兴邦文化有限公司以商标权为权利基础提起的诉讼,应当按照商标权侵权的构成要件予以判断。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商标日益表现出其后盾作用,商标权人的维权意识也日益增强,但并非所有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都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厘清了在自然词义上和在商标法意义上使用注册商标的界限,特别是在书名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况,从而为认定是否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基础。
判断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属于自然词义上的使用还是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主要考虑以下要素。第一,涉案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大德兴邦”一词不属于臆造词,其存在具体、明确的含义,故涉案商标本身显著性不强。第二,涉案商标是否已经通过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获得一定影响从而增强其显著性。本案中,北京大德兴邦文化有限公司尚未使用“大德兴邦”商标出版过相关的图书,在图书市场上还没有形成相应的影响力和读者群,故涉案商标并未通过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图书出版服务上增强其显著性。第三,使用涉案商标的方式、目的等。一方面,涉案图书的内容主要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章或事例,与书名“大德兴邦”存在直接的内在联系;另一方面,涉案图书的书名还包括另一部分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知与行”,且图书封皮上标明了“中共党史出版社”出版社名称及社徽。因此,相关公众在选购图书时不会将涉案图书的书名“大德兴邦”理解为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亦不会误认为该书的出版商系涉案商标的注册人。综上可知,在涉案图书的书名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系自然词义上的使用。
大德兴邦商标案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而不构成侵害商标权的典型案例,具有双面的教育和导向意义。对于商标权人来说,应积极利用商标资源、充分拓展商标价值;对于其他市场主体来说,应谨慎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避免侵害他人商标权。